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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醫保局:醫保藥品 藥店統一加價15%!

2020-07-03

定了!浙江省醫保局發文,醫保藥品,藥店統一加價15%。
 
  醫保藥品,藥店統一加價15%
 
  6月29日,浙江省醫保局發布了浙江省提升藥品集中采購平台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全覆蓋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
 
  
(圖片來源:截取至浙江省醫保局)
 
  方案指出,該方案的實施對象為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在完善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制度體系方面,方案明确,所有納入省藥械采購平台在線交易的醫保目錄内藥品(不含自行采購産品),均納入醫保藥品支付範圍。
 
  其中,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與民營醫療機構醫保藥品執行相同的支付标準。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支付标準統一按醫療機構支付标準上浮15%(不含國家和省談判藥品)執行,上浮額以最小包裝計最高不超過200元。
 
  按照《方案》,由于醫療機構(含民營醫療機構)統一實行藥品零加成政策,執行統一的醫保藥品支付标準,這也意味着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支付标準,隻能加價15%,且最高隻能加價到200元。
 
  15%的加價,或成為統一标準
 
  從目前形勢來看,銷售集采藥品,加價15%或成為統一标準。目前,已有多省下發這樣的規定。
 
  5月13日,新疆自治區醫保局發布的《關于落實自治區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圍工作醫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明确,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參與此次擴圍工作的,可允許其在中選價格基礎上加價不超過15%,超出支付标準的部分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準以下部分按統籌地區政策報銷。
 
  根據《雲南省零售藥店實施藥品集中采購公約》,參加集采單位原則上需要按照上報計劃完成年度采購量,出現異常需及時報備。在價格方面,須遵法守紀,政府談判集采品種在門店銷售價格差價率上浮不得超過15%。
 
  已有274個藥,被限制加價15%銷售
 
  其實,加價15%銷售集采藥的規定,浙江省早就開始實施了。在此之前,浙江省金華市醫保局就對列入金華市第二批采購目錄的藥品進行公開帶量采購,并一同發布了“第二批藥品帶量采購實施細則”。
 
  根據浙江省金華市“第二批藥品帶量采購實施細則”,全市所有醫保定點醫院和醫保定點藥店參與本次藥品帶量采購。且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醫保定點藥店按實際采購價格上浮不超過15%的價格銷售。
 
  據悉,相比第一批目錄,金華市第二批藥品帶量采購的品種有明顯擴充。共包括抗菌藥(非原研)、抗菌藥(原研)、中成藥(不含低價藥)、中成藥(包含低價藥)四種分類,共包括274個藥。
 
  其中,在抗菌藥(非原研)中,共有70個藥進入帶量采購,除注射用藥品外,包括鹽酸伐昔洛韋分散片、頭孢丙烯顆粒、注射用伏立康唑等品種。而原研抗菌藥中也包括羅氏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西安楊森的伊曲康唑膠囊、諾華的替比夫定片等24個知名原研藥。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浙江金華市還将180個中成藥納入帶量采購,其中不乏清開靈顆粒、疏風解毒膠囊、蒲地藍消炎口服液、複方丹參片、小兒柴桂退熱顆粒和連花清瘟膠囊等知名中藥大品種。
 
  而且,在這180個中成藥,還有33個藥有最高限價。比如複方丹參滴丸(規格:27mg,薄膜衣)最高限價為26.08;潤肺膏(規格:250g)最高限價為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