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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發文 為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提供指導

2020-01-10

就部分缬沙坦、雷尼替丁藥品存在2類緻癌物亞硝胺類雜質含量超标問題,國家藥監局發布意見。
 
  ▍沙坦類和雷尼替丁中檢出亞硝胺雜質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公開征求《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意見。
 
  意見指出,為規範和指導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和審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表示,自2018年7月在缬沙坦原料藥中檢出N-亞硝基二甲胺(NDMA)起,陸續在其它沙坦類原料藥中檢出了各類亞硝胺雜質,如NDMA、N-亞硝基二乙胺(NDEA)等。
 
  進一步的調查發現,在個别供應商的非沙坦類的藥物中(如雷尼替丁),亦有亞硝胺類雜質的檢出。
 
  硝胺類雜質屬于ICH M7(R1)(《評估和控制藥物中DNA反應性(緻突變)雜質以限制潛在緻癌風險》)指南中提及的“關注隊列”物質;其中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緻癌物清單,NDMA和NDEA均屬于2A類緻癌物質。
 
  根據CPDB(Carcinogenicity Potency Database)數據庫,已有部分亞硝胺類雜質有公開的緻癌性數據,如NDMA、NDEA、N-亞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MBA)、N-亞硝基二丁胺(NDBA)等。
 
  ▍國家藥監局為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提供指導
 
  NDMA是一種常見亞硝胺類物質,在水中和食物中,包括熏肉和烤肉、奶制品和蔬菜中均有發現。所有人均會暴露于一定水平的NDMA。FDA和國際科學團體并不認為攝入低水平會導緻傷害。NDMA在美國的可接受攝入限度為96ng。
 
  長期暴露于高出可接受水平的基因毒性物質如NDMA可能會增加患癌風險,但持續70年每天服用含有等于或低于可接受水平NDMA的藥品的人并不會增加患癌風險。
 
  目前各國藥品監管機構正在對藥品中的亞硝胺類雜質積極開展相應的探索研究,本指導原則将基于各方研究結果及風險效益評估原則不斷完善。
 
  國家藥監局在意見中表示,為了保證藥品的安全和質量可控,實現有效的風險控制,特制定本技術指導原則,旨在為注冊申請上市以及已上市化學藥品中亞硝胺類雜質的研究和控制提供指導。
 
  ▍亞硝胺類雜質産生的多種原因
 
  根據目前所知,亞硝胺類雜質有多種産生原因,如工藝産生、降解途徑和污染引入等。具體來講,亞硝胺類雜質可能通過以下途徑引入:
 
  (一)由工藝引入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
 
  目前所知,NDMA、NDEA雜質可能通過亞硝化機理生成。即在一定條件下,胺類化合物尤其是仲胺,與亞硝酸鈉(NaNO2)或其它亞硝化試劑反應産生亞硝胺類雜質。
 
  在同一工藝步驟中使用了能引入仲胺和亞硝酸鹽類的物料(包括起始物料、溶劑、試劑、催化劑、中間體等),有較高的風險引入亞硝胺類雜質;即使在不同的工藝步驟中分别使用能引入仲胺和亞硝酸鹽類的物料,也可能會産生亞硝胺類雜質。
 
  除物料本身帶有仲胺結構外,仲胺可能的來源有:伯胺、叔胺及季铵可能引入仲胺雜質;酰胺類溶劑(如N,N-二甲基甲酰胺、N-甲基吡咯烷酮等)在适宜的條件下(如:酸性,高溫等)可能産生仲胺。
 
  亞硝化試劑可能引入來源有:亞硝酸鹽、亞硝酸酯、亞硝酸、由亞硝酸鹽制備的物質(如:疊氮化鈉等),胺類化合物的氧化等。
 
  當條件具備時,在制劑的生産或儲存過程中也可能産生亞硝胺類雜質。
 
  (二)由污染引入的風險
 
  原料藥生産過程中使用了被亞硝胺類雜質污染的物料(起始物料、中間體、溶劑、試劑、催化劑等)可能帶來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
 
  使用回收的物料亦有引入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已發現的回收物料被亞硝胺污染的實例包括鄰二甲苯、氯化三丁基錫(用作疊氮化三丁基錫的來源)、N,N-二甲基甲酰胺(DMF)。
 
  在同一生産線生産不同的品種,由于清潔不徹底,造成的交叉污染。
 
  (三)降解産生風險
 
  某些藥物本身會降解産生亞硝胺類雜質,如雷尼替丁在高溫下會産生亞硝胺類雜質。
 
  ▍如何控制亞硝胺類雜質
 
  (一)基本控制理念
 
  由于亞硝胺類雜質在人體中可接受限度較小,微量雜質的檢測和控制難度大。因此對于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應采取避免為主,控制為輔的策略。
 
  避免為主是指在藥品的研發階段應根據亞硝胺類雜質産生的原因從原料藥工藝路線的選擇、物料的選擇與質控、工藝條件的優化等方面盡量避免亞硝胺類雜質的産生,并在生産過程中嚴格執行各操作規範。
 
  藥品生産企業應與各物料(原料藥應包括起始物料、溶劑、試劑、催化劑、中間體等,制劑應包括原料藥、輔料、包材等等)生産商充分溝通,對物料生産和回收工藝進行系統評估。風險評估方法可以采用ICH Q9(《質量風險管理》)中所述的FMEA(Failure Mode Effects Analysis)或FMECA(Failure Mode, Effects and Criticality Analysis),或其它科學合理的方法。
 
  若評估發現有生成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應首先分析亞硝酸鹽,以及可能形成亞硝胺類雜質的相關試劑和溶劑在工藝中使用的必要性,盡量避免選擇可能生成亞硝胺類雜質的生産工藝。
 
  控制為輔的策略是指當評估藥品具有亞硝胺類雜質殘留風險且相關工藝無法避免時,應盡可能将該步驟調整至工藝的早期,利用後續多步驟的操作降低亞硝胺類雜質殘留風險。同時須根據工藝路線分析可能生成的亞硝胺結構,并優化工藝,制定詳細的過程控制策略,保證生産過程中此類雜質的有效去除。
 
  由降解産生亞硝胺類雜質的情況,應分析降解産生的條件,通過優化生産工藝、處方、貯存條件等,降低降解雜質的産生風險。
 
  對于明确有亞硝胺類雜質殘留風險的品種應建立合适的分析方法,确保成品中亞硝胺類雜質低于限度要求。
 
  (二)限度控制
 
  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策略建議參考ICH M7(R1)指南的相關規定,應保證最終拟定的控制策略和雜質限度具有充分合理的科學依據。亞硝胺類雜質的緻癌風險較高,僅按照ICH M7(R1)提出的1.5μg/天的毒理學關注阈值(TTC)尚不足以充分控制風險。
 
  申請人應根據研發品種的物料屬性、工藝路線、生産過程、降解情況、分析測試結果、監管機構的要求确定應該控制的亞硝胺類雜質種類。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簡稱IARC)将亞硝胺類雜質列為2A類緻癌物(對人可能緻癌,但證據有限,對實驗動物緻癌性證據充分),ICH M7(R1)規定屬于Ⅰ類緻突變雜質,因此,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應在符合ICH M7(R1)要求基礎上制訂控制策略,以使該類雜質在原料藥和制劑中的水平低于可接受限度。
 
  ▍履行全生命周期的風險控制
 
  申請人應切實履行藥品質量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藥品的安全和質量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盡可能的避免亞硝胺類雜質的引入,若确不能完全避免的,應充分評估藥品中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并将亞硝胺類雜質控制在安全限度以下。
 
  對于申報上市的産品,申請人在研發中,應進行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評估,對明确有亞硝胺類雜質潛在風險的品種應進行充分的研究,在申報資料的相應章節提交亞硝胺類雜質的研究資料及檢測結果,同時應注意用于研究的樣品的批次、批量必須具有代表性以及科學依據。
 
  對于已上市藥品,藥品批準文号持有者/生産廠也應主動對于亞硝胺類雜質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若存在潛在的亞硝胺類雜質産生風險,可參照本指導原則以及其他相關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研究,根據研究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防止或最小化患者亞硝胺類雜質的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