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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GMP、GSP認證或暫緩取消 列入保留目錄

2019-09-18

9月17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公開征求<藥品監管系統現有證明事項拟保留目錄(征求意見稿)>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文請見附件),逐一明确了拟保留證明事項的名稱、用途、設定依據等内容。9月17日—9月26日,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進行意見反饋。
 
 
 
GMP、GSP或暫緩取消
 
  《意見》指出,根據國務院部署及司法部相關文件要求,國家藥監局在前期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加大力度清理精簡,形成了拟保留目錄。目錄顯示,拟保留營業執照、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檢驗報告等105項證明事項。業内人士表示,一旦上述征求意見稿通過,那就意味着GMP、GSP暫緩取消。說白了,GMP、GSP認證将繼續作為獨立的行政行為,頒發相應證書。
 
  為何列入保留目錄
 
  或許有人會問,關于GMP、GSP認證,新修訂的《國家藥品管理法》已删去相關描述,那為何又出現在拟保留目錄裡呢?
 
  先來看《意見》:證明事項清理範圍限定在由藥品監管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明确規定的,行政相對人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确認和行政給付等過程中需要提供的證明事項。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将事關群衆用藥安全,在行政許可、行政确認和行政給付等過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無法實現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證明事項,統一列入《目錄》。
 
  很顯然,GMP、GSP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取消的條件還不充分,接下來一段時間内,繼續保留GMP、GSP有利于政府部門對行業的監管。
 
  目錄實行動态管理
 
  當然了,國家的初衷是清理精簡行政事項,為行業減負減壓。那麼,随着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适時對證明事項進行調整。
 
  《意見》明确,鼓勵地方先行先試進行探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管部門可結合自身實際,在條件具備的前提下,逐步自行取消有關證明事項。也就是說,保留事項并非一成不變的,而是實行動态管理,GMP、GSP認證還有取消的可能。
 
  不過,不管GSP、GMP認證取消與否,強化上市後監管已經是闆上釘釘。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明确:從事藥品研制、生産、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适用本法。從事藥品研制、生産、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标準和規範,保障全過程數據真實、準确、完整和可追溯。這說明,新法意在規範行為而并非聚焦主體,圍繞藥品開展的活動都應當持續合規,飛行檢查将成為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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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新法通篇用了171個“應當”、32個“可以”,沒有一處使用“必須”,但是從大幅度提高了違法行為、相關人員的懲罰力度來看,國家的态度是: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可及。